标 题: | 宜宾市民政局 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 宜宾市司法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乡村振兴局 宜宾市数字经济发展局 宜宾市总工会 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宜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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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8702672/2023-00604 | 成文日期: | 2023-01-29 |
文 号: | 宜民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民政局 |
文件种类: | 办法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大数据主管部门、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三江新区社会事业局、发展政研局、财政金融局、司法分局、住建城管局、社会治理局、城乡发展局、党群工作部、工业和服务业局: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宜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宜宾市民政局 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 宜宾市司法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乡村振兴局 宜宾市数字经济发展局
宜宾市总工会 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月29日
宜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包括一般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低保边缘家庭两类)认定工作,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持续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申请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循综合评估认定的原则,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为主,兼顾家庭刚性支出;遵循单项认定与申请社会救助(专项帮扶)即时认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总工会、残联、乡村振兴、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日常监管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审核确认权,履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审核确认主体责任,负责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提交备案、公开公示、定期核查、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江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参照县级民政部门履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职责;县(区)人民政府下辖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开发区(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参照乡镇(街道)行使相关职权。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确认低保边缘家庭提供信息支持,并根据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低保边缘家庭有关信息。
第六条 对经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专项帮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范围,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一般低保边缘家庭
1.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月低保标准但未超过户籍所在地月低保标准的2倍(不含2倍);
2. 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3. 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支出型低保边缘家庭
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月低保标准但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家庭成员因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包括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刚性支出扣减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户籍所在地月低保标准的2倍(不含2倍);
3. 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4. 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刚性支出情况以及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等事项,除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外,其余均按照《宜宾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宜民规〔2023〕2号)第三章和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县(区)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对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进行细化和调整。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投资型保险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高于户籍所在地地公布的月低保标准36倍;
(二)拥有机动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和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及三轮摩托车除外)和经营性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船舶,其总值超过户籍所在地公布的月低保标准36倍;或者拥有中大型商铺、写字楼、中型以上厂房、多套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的;
(三)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2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3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或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以及认定有效期内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以及新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四)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五)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以及近1年内有非因公出国(出境)事实的;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并正在从事或者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七)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含)以上的;
(八)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3次(含)以上,或者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
(九)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十)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因申请社会救助不诚信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起未满1年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的;
(十二)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以及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或者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十三)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社会救助(专项帮扶)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申请、核对、受理、审核、确认的基本程序进行,除下列具体要求外,参照《宜宾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原则上由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作为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但愿意进行书面承诺的,实行容缺受理,在入户调查时由申请人补齐提交。
(三)在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环节,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不组织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申请,应当及时复核调查并组织民主评议。
(四)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乡镇(街道)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或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居民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达不到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其家庭成员申请,简化工作流程,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相关证明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章 认定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实行单项认定与申请社会救助(专项帮扶)即时认定相结合,自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
低保边缘家庭可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主动申请复核,只提交申请书,并按简易程序办理。仍符合条件的,延长有效期1年;未主动申请复核的,1年有效期满后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资格在全市民政(慈善)、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总工会、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单位)间共享互认。其家庭在申请基本生活救助或者专项社会救助(专项帮扶)时,如家庭成员、收入、财产没有重大变化的,可在签署申请社会救助(专项帮扶)诚信承诺书后,按照简易程序办理,不再重复核查资格条件,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更新户档信息,快速作出确认决定。
第十五条 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重特大病患者、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65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非在校学生除外),以及已成年但仍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职业)教育的学生,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第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本市临时救助规定条件的,经本人或其家庭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不再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可直接根据家庭困难情形或刚性支出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专项帮扶)相关部门(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应当给予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产业发展扶持等相应救助帮扶,以及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专项帮扶)相关部门(单位)对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未通过的,由受理社会救助(专项帮扶)的部门(单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低保边缘家庭的基本条件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如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发现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瞒报现象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终止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居民家庭申请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帮扶,需要进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由受理其申请的相关部门(单位)委托民政部门组织认定。
对非本市户籍或者非社会救助(专项帮扶)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刚性支出情况发生变化的,其家庭成员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经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每6个月查询核对1次在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在其有效期内至少入户核查1次,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中止认定资格。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提交备案的新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材料、综合评估材料和审核确认意见进行复核,并按不低于10%入户抽查。对经调查核实明显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管理信息系统驳回乡镇(街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系统,汇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推动部门行业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政策、申办流程,公示已认定家庭的基本情况,并完善面向社会公众的相关信息查询机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申请或已获得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对乡镇(街道)或者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救助(专项帮扶)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负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或者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信息核对障碍、申请人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按照省上的规定,只要拒绝就不认定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就业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乡镇(街道)应当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资格。
第三十条 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资格的,一经查实,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取消其资格;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告知相关部门停止救助帮扶、追缴其骗取的救助帮扶资金及物资,并处以非法所得价值1至3倍的罚款;有关机关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本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标注记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协助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已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民政局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社会救助兜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宜民政〔2020〕44号)、市民政局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宜民政〔2020〕73号)、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工作的通知》(宜民政〔2020〕7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此前依据原规定已经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转为相应类别。